简述保险理赔原则及近因原则的确定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14-12-19 14:03) 点击:545 |
简述保险理赔原则及近因原则的确定 一、保险理赔原则 重合同,守信用。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,受法律保护,因此,寿险公司必须重合同、守信用,正确维护保户的权益。 坚持实事求是。在处理赔案过程中,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,根据具体情况,正确确定保险责任、给付标准、给付金额。 主动,迅速,准确,合理。要让保户感觉到保得放心,赔得心服。 二、近因原则该如何确定 在确定近因时,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相对比较单纯,即损失是由单一原因造成的,与其他事件没有紧密联系,该原因即为近因。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,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。这是保险赔案中较为常见,也较易区分的情况。当损失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多种原因造成。此时应区别对待,认真辨别。 (一)多种原因交替。在因果关系链中,有一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,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直接导致损失,该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。例如当火灾发生时,一部分财产被抢救出来后又被盗走,保险公司不对被盗部分损失承担责任。 (二)多种原因各自独立、无重合。损害可以以原因划分,保险公司对承保风险承担责任。如果因车祸入院,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的被保险人同时在车祸中丧失一条腿,则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在拒绝给付死亡保险金的同时,并不免除意外伤残保险的给付责任。因为死亡的近因是除外风险-疾病,而丧失肢体的近因则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-车祸。 (三)多种原因相互延续。在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中,如果后因是前因所直接导致的必然的结果,或者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,或者后因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,那么前因为近因。前因属于承保风险的,即使后因不属于承保风险,保险公司仍承担赔偿责任。 (四)多种原因相互重合,共同作用。因为各种原因之间的关联性,使得从中判定某个原因为最直接、有效的原因有一定的困难,甚至从中强行分出主次原因会产生自相矛盾的结论。如果损失是多个近因共同作用的结果,保单至少承保一个以上近因且未明确除外另外任何一个近因的,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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